一、审批事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二、适用项目范围
在已完成水土保持评估的区域内,按照《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1号):
第六条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由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八条: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三、不适用项目范围
无
四、应用过程
1.项目单位申报流程及材料。
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须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实行承诺制管理。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前,项目单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函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开工时间等情况,并作出达到国家强制性水土保持标准的承诺。
2.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机关审批。
对于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五、文件依据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1号)的通知。
网上办理相关业务,请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
http://zwfw.hubei.gov.cn/webview/zwgk/qzqd.html?department=11420900011296644E#